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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14章规范出租服务

文章来源:zd_webadmin | 发表时间:2014/5/26 10:16:14 | 点击率:

  乘客上车前,不得有询问目的地等挑客行为;除包车服务外,要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不得绕路;佩戴服务标志,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等;协助乘客提取行李;使用很高兴为您服务、请系好安全地带等服务用语……日前从《青岛市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青岛市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赵海滨介绍说,青岛共有出租汽车10871辆,出租企业34家,从业人员2.3万余人。出租汽车是关系民生、服务城市的窗口行业,出租汽车行业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经营秩序,经青岛市政府批准,市交通运输委、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结合2013年国家发布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借鉴上海等城市的经验,认真分析该市出租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广泛征求出租汽车和驾驶员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规范》。

  据悉,为满足消费者对出租汽车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的提高,适应新形势,《规范》全文14个章节,涵盖了出租汽车服务的全过程,对营运车辆、服务站点、出租企业、服务人员、服务流程、电召服务、运输安全、监督和服务评价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体现全过程服务,《规范》重点在服务流程方面进行了完善,从乘客上车、中途运营到结束服务全过程,都明确相应的服务要求,如运营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运营中如何停车、下车应对乘客有哪些提醒、遇到复杂天气和危险路段时如何保持行车安全、应急事件如何处置等。

  “您好,请上车!”、“很高兴为您服务!”、“请系好安全带!”为体现标准化服务,《规范》提出了26条驾驶员服务用语,提出19项车辆例行检查项目,针对爆胎、制动失灵、火灾、落水等不同突发事件,提出了如何在确保乘客安全的前提下行车。另外,为体现人性化服务,要求驾驶员在运营前和运营中不能吃带异味的食物,要主动帮助老幼病残孕乘客上车,协助乘客提取行李、应急处置中应先人后物等。同时,为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规定: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违禁物品,宠物(导盲犬除外)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时,驾驶员可拒绝提供运营服务等。《规范》还增加了电召服务的新要求,对电召服务话务员的服务用语、服务流程、驾驶员提供电召服务等提出具体要求。

  《规范》增加了青岛出租行业新特色,对出租车车身颜色及喷涂样式、客运企业简称及运价标签等的张贴做了统一要求;要求驾驶员弘扬红飘带精神,积聚正能量;执行错时交接班制度,不得在每日上午7时至8时30分和下午17时至19时高峰时段交接班;因交接班、车辆故障、驾驶员用餐或休息等原因不能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时,应使用交接班标识牌或“暂停”运营标志;未显示“暂停”标志的车辆,不得拒载等。针对消费者投诉,《规范》要求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做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比国家规定的10日内处理完毕要求更高。

  业内人士认为,《青岛市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标准体系,规范了出租汽车行业和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保护了出租企业、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出租汽车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对于提高全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减少服务纠纷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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