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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规定:婴幼儿配方乳企应具备自建自控奶源

文章来源:何岛 | 发表时间:2013/12/3 11:36:41 | 点击率:

    12月3日,记者从国家食药监局获悉,该局近日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规定要求,婴幼儿配方乳企应当建立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以生牛乳为原料的企业,还应当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鲜乳全部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且质量合格。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规定明确,以生牛乳为原料的企业,应当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鲜乳全部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且质量合格;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禁止添加任何物质;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记录自建自控牧场生鲜乳的逐批检测情况;对不合格生鲜乳应主动报告主管部门采取销毁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企业,应当确保原料质量可控;应当严格执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检验,确保原料质量安全;生产0-6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应当使用灰分符合规定要求的乳清粉、乳清蛋白粉。

  规定要求,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强调,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于2014年5月31日前整改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监督检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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