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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体制改革刍议

文章来源:夏冰 李干荣 | 发表时间:2013/11/6 13:33:34 | 点击率:

    ■夏 冰/文 李干荣/图

    热点聚焦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曾说,“打开窗户新鲜空气进来了,苍蝇蚊子也进来了”。对我国外贸而言,如果说“新鲜空气”是林林总总的进出口商品,那“苍蝇蚊子”则是掺杂其中的各种不合格商品。商检作为国门线上的一扇“纱窗”,在提升了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外贸健康发展上作出过巨大的贡献。

    宏观管理 强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传统的如关税、配额、许可证等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由于WTO规则的限制逐渐弱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则由于适应多边贸易体制作用日益凸显。商检应围绕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强化对全国进出口质量的宏观管理,以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为桥梁、商检为导向,积极服务于我国外贸大局。

    在国际技术性贸易措施攻防战中,由于经济和技术的巨大差异,发达国家处于攻势,我国则处于守势。因此,商检机构首先应认清攻守态势,从“反应”、“反馈”、“反制”三个方面入手,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外贸的影响。通过建立我国的TBT快速反应中心,积极收集、汇总、跟踪国外TBT信息;建立风险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预警工作程序;加快发展壮大我国自己的公证检验机构,完善我国与国际、区域性组织的有关认证机构多边和双边的互认体系;建立商检TBT谈判机构,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利用WTO/TBT规则最大限度地消除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而后,从“符合安卫环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效仿国外TBT相关条款”、“维护我国优势或特殊产业发展”3个递进的要求出发,“确立”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检监分离 监管企业与第三方检验机构

    从职能设置来讲,以“关口检验、合格放行”为主要特征的我国传统进出口商检模式与贸易的无障碍进行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矛盾;而且商检机构检验与监管职能的并存,也导致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由此产生了部分检验流于形式、不合格检出率低下、把关成效不显著等问题,这些一直都是商检为外界所诟病的焦点。

    大胆改革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按照国务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商检机构主动剥离自身的进出口商品直接检验职能,真正实现检监分离,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由企业对进出口商品选择自检,或自主选择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而商检机构则强化市场监管职能。

    新的进出口商品监管模式可以借鉴日本电气产品市场监管的有益经验,采取“宽松入市、市场抽检、严惩劣品”的原则。即,首先进出口商品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商检机构完成产品的备案手续,而后经过企业自检或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加贴商检标识,即可通关并进入市场。对于特定高风险产品,商检机构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性检查。之后,采用市场购买、飞行检查、产品复检、重大产品事故报告、退运调查、不合格公布制度等方式对进出口商品的产品质量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进出口商品严重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出现重大退运事故、第三方检验机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商检机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全社会予以通报。


    口岸控制 加强进口消费品的监管工作

    进口消费品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物资,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的产品。当消费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时,会对我国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商检机构对进口消费品的监管从市场环节前置到口岸环节,在关口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务必将问题产品在关口截留,不使其流通到普通消费者手中;同时强化进口消费品市场准入机制,提高进口消费品的不合格检出率,凸显商检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借鉴美国CPSC口岸监管的有益做法,加强与海关的合作,充分利用职能优势,运用风险分析对进口消费品进行抽检,辅以第三方检验结果进行符合性判断。将不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责令制造商和进口商整改、返修或作替换处理,严重的进行退运、销毁。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进口装运前检验制度和进口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风险预警 建立政府企业商检合作机制

    我国企业多处于国际产业链的下游,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影响甚大。据统计,我国三成以上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因此,商检机构在我国出口市场和出口企业之间扮演好“风险信息中转站”的角色。

    商检机构自身的TBT快速反应部门应加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跟踪调查和分析研究,将潜在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按时间紧迫性和危害程度,以“红、橙、黄、绿”4个等级警报的形式,向全社会、相关部门及企业进行风险预警;开放商检进出口风险信息数据库,为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和外贸企业提供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基层商检机构应按照风险预警工作程序,向本地区政府、行业协会、出口企业定期传递预警信息。

    定期在国内知名媒体上定期发布安全信息和进口消费品不合格信息,维护国内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抓住国务院出台《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契机,积极与政府机关,尤其是与海关、商务、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农业、食品药品部门做好沟通与协调,避免商检在进出口质量安全领域中单打独斗;定期以白皮书的形式向政府汇报进出口情况并提出质量建议;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在辅助政府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中的特殊作用,与行业协会积极展开交流与合作,帮助出口企业尤其是产业集聚区企业群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奖优罚劣 提升进出口商品质量水平

    在进出口“宽松监管”模式中,产品质量管控完全依赖于企业自律,商检机构并不直接监管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检机构放松对进出口质量的控制。因为阿克尔罗夫柠檬市场理论为我们展示出,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会出现劣币逐良币的情况。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一放就松、一抓就紧”,商检机构可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在研究外贸变化趋势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技术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管进行松紧适度的“风筝控制”,使商检真正成为我国外贸的“调节阀”;并借鉴美国CPSC的做法奖优罚劣,举行年度中国质量大会,对做出出色质量成绩的出口企业及行业协会、第三方检验机构颁发年度质量奖,对质量先进个人和团体评选质量安全奖,以此向全社会彰显进出口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树立商检的社会形象,并促进我国进出口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同时,对出现严重进出口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企业、失职渎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施以严惩,使其没有再犯相同错误的本钱。

    新闻链接

    30多年后的今天,作为世界第一出口国和世界第二进口国,我国面临的国际环境复杂严峻,进出口贸易明显放缓。原有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中“重微观轻宏观”、“重出口轻进口”、“重检验轻监管”、“重服务轻把关”、“重工业轻民生”等种种弊端,不仅越来越不适应外贸的发展,也让商检制度的存在遭到了一定质疑。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体制深层次改革迫在眉睫。

    转变思路,转换跑道,以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为核心,实施检监分离,向社会购买服务,进行口岸控制,强化进口消费品监管,奖优罚劣,确立企业的质量责任主体地位,鼓励政府和行业协会在进出口贸易中发挥作用,构建企业、政府、商检的进出口质量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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